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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可见,在知识产权产生的最初,和现在并不一样,但由于垄断本身就站在技术进步的反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一保护和刺激变的变本加厉,进步性就开始发生变化。这一点通过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的历史和国际化的过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通说认为,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的成熟以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的理论为标志的,洛克认为作者在创作作品的时候花费的时间与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应当获得应有的报酬。这个时候,知识产权是要求以代表一定社会人类劳动的意义存在的,上文也提到,这也是它的根本意义。而到被认为是第一部专利法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出台的时候,它就开始往知识垄断的方式迈出了新的一步,它本身的垄断性弱点已经开始凸显,不过,当时在总体上对技术进步是具有很大促进意义的,但随着技术更新频率的加快,知识垄断的经济利益越大,局限性变的更突出。而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阶段,就开始发生质的变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干脆就是因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知识的垄断已经成为竞争者占据市场优势,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的重要手段,才随着被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的。

    我们看到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目的没有变,但它的作用变了,变的和它的目的不完全一致了。这是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和垄断始终在不停的进行对抗和争斗,垄断的两面性同样随着生产力发展不断变化,其负面作用突出的时候,也就是知识产权负面作用突出的时候,反垄断和削弱知识产权必然同步。而削弱知识产权,实现适当保护,就是要将知识产权打回原形,将知识产权用来进行技术垄断,阻碍经济进步的内容适当的剥离出去,使其不再成为谋取巨额利润的工具,将其归回到或基本回到代表劳动成果的原点。从历史的角度,这也可能正符合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规律,并可能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虽然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测均不过是假设,但按照哲学家的假设,未来社会应当是一个物质丰富的社会,当社会人不再为物质供应所累之后,社会只能也必将向一个主要创造和使用知识财富的社会发展,人类的需求将主要来自于精神领域而不是来自于物质领域,因此未来的要求必须打破任何对知识的垄断,如果是这样,对知识产权的适当弱化问题,将早晚摆在人们面前。

    从知识产权的目的和作用出发提出的适当保护的要求,并不仅仅停留在长远的未来,在现实中也显得很急迫。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反垄断之间的冲突也已经逐步增加,例如轰动一时的微软反垄断案,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捆绑销售等各个方面,也可以看作其现实要求的集中体现。不当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在经常会引起初始权利人和后继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平衡,更严重的是,可能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要警惕伴随着全球化而来的知识产权规则的严格化可能出现的跨国公司垄断知识的危险。比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劳伦斯。莱锡格教授,就一直致力于反对过份的软件版权保护和软件专利权,为什么呢,他认为这已威胁到美国互联网的创新。因为垄断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开始不断从其社会本位性出发,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发起必要的攻击。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既然已经到了不断和反垄断行为发生冲突的这样一种程度,难道不应该降降热了吗?

    尤其在我国,笔者以为,我国作为一个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十几年,没有自己的完整理论却又不得不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急速前进,同时又没有建立完整的反垄断规则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负面作用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尤其应当慎重。甚至可以说,当务之急是加强削弱和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进行反垄断等领域的立法,至少不应该在所谓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再仓促的设立新的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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