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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碧芳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8071号

            
    原告母碧芳,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副院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建设街8号2幢5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辽宁省大连市迎春街45号。

    被告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万隆写字楼A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芙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铭,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母碧芳诉被告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风十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碧芳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周丹丹与被告舞风十雨的法定代表人刘芙蕖、委托代理人刘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母碧芳诉称,我是长篇小说《惑之年》的著作权人,舞风十雨未经我许可亦未向我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网站的“现代文学”栏目登载《惑之年》以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和下载。舞风十雨的行为侵犯了我对《惑之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舞风十雨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惑之年》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公证费1500元和律师费3000元。

    被告舞风十雨辩称,我方经合法审批可以开设电子公告(BBS)服务栏目,我方网站“现代文学”栏目中的《惑之年》系由网络用户在BBS栏目中自行上传。我方已在网站刊登“投稿说明”和“版权声明”,明示文章发布者需对其上传文章承担法律责任,故我方未侵犯母碧芳的著作权。我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立即从我方网站删除了《惑之年》,并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时作了处理。我方不同意母碧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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