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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
www.110.com 2010-07-07 09:28

  青岛:“新农村”规划村容镇貌 土地招拍挂引入小城镇

  我市启动“新农村”规划建设村容镇貌三年时间要明显改观

  土地招拍挂即将引入小城镇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在村镇规划建设方面,为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批新政策将陆续出台。根据要求,我市将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村容镇貌明显改观。同时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土地招拍挂制度也将引入小城镇土地流通市场。

  一户多宅者要进行清理

  按照“基层村增强发展能力,弱小村尤其是库区村和山区村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转移”的要求,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村庄向规模较大的村集中,交通不便的村庄向交通便利村集中,弱村向强村集中,逐步减少自然村,建设中心村。通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整治村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尽快将其建设改造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村貌优美的新农村。

  中心村建设要与“空心村”治理相结合,以村庄规划为抓手,对一户多宅者进行清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对于经济基础好的村,实行连片拆旧;经济实力一般的村,拆旧建新,填实“空心村”。

  “城中村”按社区要求规划

  根据要求,今后我市将按照“建设中心村、整治基层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保护历史文化村”的原则,以市(区)或镇为单位,统一编制区域内村庄规划。市(区)驻地、园区驻地、镇驻地、沿滨海大道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村庄(以下统称“城中村”)要按照城市社区的要求进行规划修编。

  在新一轮规划工作中,滨海公路沿线的规划工作得到了特别强调,沿线城市组团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要依据组团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建制镇总体规划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修编工作。中心村建设规划修编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

  3年时间村容镇貌改观

  各市(区)要积极主动地部署开展村庄整治活动,突出搞好“三清四改”(即清垃圾、清污水、清柴垛和改水、改路、改灶、改厕工作),“四通”(即通路、通电、通自来水、通宽带网),实现“五化”(即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村容镇貌明显改观。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市(区)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结合旱厕改造和秸秆气化、沼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镇村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实现村村通柏油路的基础上,利用3年的时间基本硬化村庄内主要道路。

  新增耕地可等面积置换

  今后,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或通过迁村并点退宅还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村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有偿流转。村镇各项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以上各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达村镇限制建平房

  今后我市将限制零散农宅建设,积极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住宅。限制小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村庄建平房。城市郊区及镇(街道)所在地,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且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且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按城市规划的建设要求执行。

  中心镇、重点镇和具备条件的镇,要积极引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或鼓励组建村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村镇住宅和生产性项目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退还宅基地给予经济补偿

  我市将鼓励在市(区)域内有小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鼓励农民在镇域内到中心村落户。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由村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进入城镇和中心村定居落户的农民退还原宅基地的,由所在地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今后要通过依法推行小城镇国有招标拍卖挂牌,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筹措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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