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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租赁管理: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访谈动机

   11月20日,《北京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事实上,两年前,有关部门曾就此草案征求意见,终因市民反对而搁置。此次新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诸多修改。目前公众争论焦点集中在“租赁登记、安全责任书、相关罚则”等条款。

   就以上问题,我们采访了三位行政法学专家。

   ■链接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出租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出租房屋等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摘选自《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姜明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刚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行政管理应“必要和适当”

   新京报:人们一般理解房屋租赁属于私人的事,可以通过合同解决。政府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进行管理吗?

   薛刚凌:总体来讲是需要的。目前城市租赁市场越来越大,人口流动迁徙越来越多,我看到资料上说北京有两三百万人都要租房,租赁市场确实涉及很多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秩序。如果完全靠市场,由于市场自身的自律性还不是太高,存在欺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容易形成不对等的交易,可能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程洁:虽然房屋出租多属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但是如果出现某些交易双方无法自行跨越(或自然了解)的困难因素,例如信息不对称或其他某种制度上的障碍,一方当事人无法了解对方的某些信息,例如房屋是否已经租给他人、是否存在债务上的负担等等,就有可能由政府出场,强制要求一方或双方承担某种义务。

   新京报:管理的范围应该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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