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凌:我认为登记不是许可。许可是同意了才能做,这个是做完了以后才通报信息,是事实情况的一个采集,带有统计的目的。我们不能扩大化理解行政许可。比如死亡登记,死亡了是需要登记的,但你能说是许可了才能死亡吗?所以不是行政许可。
安全责任书意在解决纠纷
新京报:2004年的草案要求出租人、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罚则。此次草案要求房东和房客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治安责任保证书与房东和房客责任书有哪些不同?
姜明安:治安责任保证书与房东和房客责任书是有区别的。前者确实有“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的职责转嫁给本应受保护的百姓”之嫌,而后者则是明确双方在保障房屋安全及承租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各自的义务、责任,以便双方各自有效地履行,以及在今后可能发生问题引起纠纷时,便于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有效地解决争议。
新京报:有必要签署责任书吗?
薛刚凌:有必要,责任书实际上是要求出租人承担安全告知义务,保证承租人的安全。比如出租人知道一些电器、燃气如何安全操作,就必须告诉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是要在里面生活的。另一方面,责任书也要求承租人对安全要承担责任,比如乱接电线出了问题,就必须承担责任。责任书是把上面的问题明确了一下。
程洁:有必要,但我觉得规章不适合对此做出规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1999年有关《合同法》实施的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可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没有另外的规定之前,地方行政规章、甚至于地方法规也不应当对合同进行限制。
姜明安:我认为,政府要求双方专门签订这种责任书似乎没有必要。草案对双方没有签订责任书这种合同缺陷,规定要罚款,是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应约定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使出现纠纷,也应请求法院裁决,而没有任何可由或应由行政机关罚款的根据。
草案没必要无所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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