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租赁管理: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5)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新京报:你有修改的建议吗?
薛刚凌:草案中的义务设定非常多,一般老百姓不可能一天到晚去查法条,我建议政府制作一些服务手册或者服务指南,老百姓如果需要,打个电话或者发个邮件,就可以索取到这个东西。
程洁:我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以“市场为原则、规制为例外”,重新思考《草案》试图规定的项目。具体来说,某些项目不属于同一类型,就应当分别规定。例如一般民居租赁与对租赁中介的管理就不应当混为一谈。前者争议较少,后者则是目前租赁市场投诉的主要对象。
有些规定前后矛盾,不能发挥作用。例如,政府的登记备案要求与房屋宜居要求、特别是房屋安全事实上符合租赁市场的需要,但是,《草案》中同时规定了租赁信息保密制度,这样一来,租赁登记作为一种减少市场信息成本的平台就丧失了作用,仅仅成为政府控制的一种手段。
有些规定立意良好,但是不能不顾现实,强加于人。例如对宜居要求的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设定,而非基于某些想当然的“安居乐业”标准。
新京报:其他呢?
程洁: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项目,例如流动人口登记、计划生育政策宣讲与药具发放、房屋租赁税、无照经营、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草案也没有必要无所不包,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直接适用。
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义务条款,例如规定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违反《身份证法》身份证查验规定)、配合管理义务和举报义务等等,则应当考虑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或者其他较高级别的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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