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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了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确保我区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也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行动指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排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我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但是,影响和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境外敌对势力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来没有停止过,“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时起时伏。一些地方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刑事案件总量上升,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特大案件危害严重,盗窃案件居高不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大量增多,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对此,各地、各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构筑打击、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工作体系

  (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持以“严打”开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治安混乱地区,集中解决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毒品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坚决遏制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社会治安形势,定期排查人民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定期排查各地各单位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绝不能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不得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向上级,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发生越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地市每季度、县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委会每周要进行一次,敏感期要及时调处,尽快化解。

  (三)加大治安防范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繁华街区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巡逻,充分发挥110报警服务指挥中心的作用,真正把警力布在街面上,布到居民区,布在治安防范的薄弱点,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警察就在身边,形成强化治安防范和管理的氛围。要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加强治安巡逻密度,把民警专业巡逻与组织居委会、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有机结合起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治安防范格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健全制度,防患于未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从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人物,把治安问题多、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难度大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努力消除“空白点”,不断扩大覆盖面,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团员、治安积极分子和社会志愿者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警务到社区的活动,努力实现“一区一警”,力争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社区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工作中。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流动人口列管率不能低于95%,重点人员管理要达到100%,流出地要搞清去向,流入地要查明来源。要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的管理协作配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保证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用工人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它落脚点的管理。用工单位和出租房主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签定治安责任书,防止和杜绝“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收容遣送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打好基础。对刑满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要提前一个月向本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司法局(所)、乡镇、街道居委会发送安置帮教通知书,所在地派出所、司法局(所)、乡镇、街道居委会要落实安置帮教措施,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不漏管、不失控。要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及时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关心、关怀,最大限度的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管理、教育和监控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政治过硬、法律素质好的基层政治干警,选聘到各类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配合指导学校开展治安防范和法制宜传教育工作。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定期的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严肃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和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村入户,落实到人。一是进一步加强乡镇 (街道)综治委(办)建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川区要努力达到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派出所、司法所,2-3个乡镇设一个中心法庭;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设派出所、司法所和流动法庭,使基层政法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大力加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领导班子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个村(居)委会都要成立治安室,配备治安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治安联防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党员义务联防小组等基层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维护治安稳定。四是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工矿企业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并配齐专(兼)职人员,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专职工作人员,百人以下的单位要有兼职工作人员。

  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群防群治工作经费。除各级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及时划拨到位。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综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定期对下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综治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有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二是坚持综治成员单位和地市党政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制度。三是坚持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四是健全检查考评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和阶段性工作要求,由自治区综治、组织、纪检、人事、监察五部委组织检查考核组,共同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共同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建立档案,提出奖惩意见。五是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依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年度内不能评先受奖,不能晋职晋级,不能评为“双文明”单位和个人。六是坚持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由于地方和单位领导官僚主义严重,管理松懈,工作不力,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各级综治委要及时下发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各地要按时限要求严肃查处,并上报查究结果。

  (三)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职责。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全党、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职责。党政军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都要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主动积极地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不断加强单位内部的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级综治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职责,切实承担起维护治安稳定的社会责任,加强领导,配齐配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兼职人员,健全本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层层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议事日程,同全局性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坚持分类指导,抓好本系统综治工作典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路子、新经验,创造性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综治委委员治安责任区和联系点制度。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觉地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拿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要表彰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宜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坚决实施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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