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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一)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我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货运输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我区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道路运输竞争力和品牌意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我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运输结构得以调整,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宁政发〔2000〕31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重点工作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业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借助行政权力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那些无证无牌经营和欺行霸市、宰客、甩客、卖客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道路快速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要加快我区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基础,抓紧制订相关配套的道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运输行政管理过错追究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调整运输结构,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形式,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针对我区运输治安状况,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诈骗赌博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市、县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的清理整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1年3月底前为宣传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第二阶段: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底,为清理整顿阶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第三阶段:2001年10月至2001年11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自治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于清理整顿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达到清理整顿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

附:自治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全诗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双金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海巨增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成 员:张包平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章建忠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 力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邱少宣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宋本智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周建军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赵福成 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越福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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