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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超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境内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擅自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运输鲜活产品、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所有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三、自治区政府决定在6月20日上午9时起,按照国家“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区干线公路和重要路段设置10 —12个固定检查站和若干个临时流动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所有货运车辆必须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检查。

(一)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每月将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情况抄告所在地公安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

(二)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车货总重不超标准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交通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交警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各检查站点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六)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确需通过公路的,应事先到公路、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四、凡是“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后30日内,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为“大吨小标”车辆更正核定载质量或换发车辆行驶证;交通部门对车辆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各种规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登记、恢复车辆原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五、严禁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区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绝或阻碍检查、检测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为防止超限超载行为向县乡公路蔓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移动巡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电话:0951—6088680

值班电话:0951—5032844

举报电话:0951—5056227 5031897 503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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