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预售商品房是筹集建造商品房资金的渠道之一,应予提倡。《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各房产经营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资金,除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外,也可通过预售等方式筹集”。不少单位通过开展商品房的预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在项目地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有些单位预收的房价偏高。为了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必须在建设基地落实、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式确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后方可预售;侨汇商品房预售应先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
二、商品房预售可收取定购房总价的1%作为定金。出售单位收取的预售款数额(包括定金)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收取20%,房屋基础完成时再收取30%;待房屋结构完成时再收取30%;余款在房屋正式交割时一次结清。
三、商品房预售,卖方必须保证按期交付使用,因故的,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延长期预收款的利息付给买方;中途毁约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买方说明原因退还全部预收款,并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全部时间内的利息。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上列利息,不得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内,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四、预购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纳预付款。购房者若中途毁约,要向卖方提出书面的退房要求,经其认可,依据购房者的意愿,或扣除定金后退还预收款,或待卖方在该房另行出售后退还全部预收款。凡因买方毁约退还的预收款,均不支付利息。
五、职工个人预购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除按上述原则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在个人承担的房价中扣减预收款的利息,利息要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六、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预售协议书,规定各自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职责。预售协议书的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但必须包括上述内容。
买卖双方签订的预售协议书,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各执数份。卖方应报送一份给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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