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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37)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七)加强对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调研,提供规范立法的依据

  虽然经济性垄断问题在我国现阶段还不突出,但也已出现个别苗子,由于无章可循,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争论很大。对此宜先从调研开始,掌握情况和发展态势,判案则应持慎重态度。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做法,原则上反垄断不反垄断状态,主要反有明确后果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要认真调查行为后果。

  (八)加大中介行业垄断的整治力度

  市场中介行业是政府与企业和市民的桥梁,中介行业的垄断,影响大、波及面广。该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保持较高素质,所以,需建立人员流动和淘汰机制。应该规范和严格进口,畅通出口。中介行业的从业应该充分竞争,整治行业垄断应该从整治中介行业的垄断开始。

  (九)实行消费信息的公开,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行业垄断

  消费者对于接受商品和服务应该享有知情权。要立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公开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段等方面的依据等信息。

  (十)继续规范行业垄断部门的格式合同

  目前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权力与义务不一致、不平等,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要进行进一步的格式清理和整治。

  (十一)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尽快填补法律空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更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上海是个国际性大都市,也是全国的经济、金融、贸易、物流中心,企业、市民对健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十分迫切。如果国家反垄断法暂时还难以出台,上海是否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反垄断条例》,并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反垄断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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