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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出版社与商务印书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南方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的封面、书脊和封底;二、南方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商务印书馆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三、北京勤十诚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南方出版社出版的含有涉案封面、书脊和封底的《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四、驳回商务印书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方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新华字典》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知名图书,商务印书馆公司与商务印书馆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从发行范围到发行量以及知名度上均达不到知名的程度,更不能借助《新华字典》的名气来证明其属于知名商品;2、《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的封面、封底和书脊不具有显著区别性,不构成特有的装潢,况且从封面、封底和书脊中可以区分出书名的不同;3、从两书的封面、封底和书脊的雷同之处不足以导致读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商务印书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务印书馆公司和勤十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在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另查明商务印书馆公司与商务印书馆分别为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前者系一控股公司,后者为其最大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侵权成立,必须具备是知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并会造成误认等要件,此外,侵权行为人还应具有主观恶意。

  首先,《新华字典》系知名辞书,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英双解新华字典》是在《新华字典》的基础上,对中文注解逐一翻译而成,商务印书馆公司借助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关系,继续延用了“新华字典”的名称,形成了“X X新华字典”,使其成为《新华字典》的系列产品。加之商务印书馆公司所采取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使其在辞书类图书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由此带来了一定的销量,因此,可以认定该书为知名商品。

  商务印书馆公司对《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封面、封底和书脊的设计构成其装潢。《新英汉双解词典》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装潢相比,在底色、线条的位置、形状和颜色深浅变化、文字字体、颜色和排列方面基本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观察可以得出实质相似的结论。鉴于《新英汉双解词典》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均为英汉双语的辞书类书籍,足以使读者误认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造成混淆。

  另外,《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出版时间早于《新英汉双解词典》,且《新英汉双解词典》的封面设计者明确表示参考了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辞书封面设计,因此,南方出版社应当知晓商务印书馆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该图书装潢。在此情况下,南方出版社仍将该装潢用于其出版的图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确定南方出版社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勤十诚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涉案图书不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

  综上所述,南方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65元(已交纳),由南方出版社负担1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南方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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