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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与潮阳市爱迪斯精细化工不正当竞争纠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广州立白有限公司与潮阳市爱迪斯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0-07-03 当事人: 曾炳坚、陈凯旋 法官: 文号:(2000)汕中法知初字第1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汕中法知初字第1号

  原告广州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陆居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旋,总裁。

  诉讼代理人陈军,该司法务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松林,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潮阳市爱迪斯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阳市峡山镇大潮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炳坚,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豪生,汕头市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程旋,汕头市三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立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阳市爱迪斯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军、陈松林,被告诉讼代理人郑豪生,程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6月开始生产“立白”香皂,经过不懈的努力,科学的管理和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同时,在开拓市场中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使“立白”香皂深入到消费者心中,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白”商标于1998年1月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1999年1月升格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我公司“立白”香皂的外包装盒,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于1999年8月15日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正是看到了我公司的卓越商誉和“立白”香皂的广阔市场,进而采取非正当、不公平的“搭车”行为。被告生产的“靓颜”香皂的外包装盒的整体图案、文字组合和安排与我公司的“立白”香皂的外包装盒完全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的行为完全构成了仿冒我公司的知名商品“立白”香皂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商誉,使我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销毁侵权的“靓颜”香皂及其包装物;2.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商誉损失10万元;3.被告支付我公司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费用1.5万元;4.被告在《羊城晚报》上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答辩称:1.原告所提供的“立白”香皂产品包装盒上标明的厂家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英文名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并非“立白”香皂产品所有人,无权提起诉讼;2.“立白”香皂不是法律上承认的知名商品,“靓颜”香皂的包装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会,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的要点:1.原告是否有诉权;2.“立白”香皂是否为知名商品;3.被告“靓颜”香皂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立白”包装、装潢是否相似;4.赔偿数额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举证及质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

  证据1.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登记证。被告无异议。

  证据2.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立白及图案的组合,注册人广州立白有限公司,注册号码第13126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9月14日至2009年9月13日。被告无异议。

  证据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载明:核准第924540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广州立白有限公司,时间1997年11月28日。被告无异议。

  证据4.原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载明:认定广州立白有限公司使用在“洗涤剂、洗衣粉等”商品上的第1026591号立白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时间为1998年1月。被告无异议。

  证据5.原告《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载明:广州立白有限公司的立白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使用商品洗衣粉,时间为1999年1月。被告无异议。

  证据6.原告“立白”香皂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专利公告复印件和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证书载明:外观设计名称香皂包装盒(1),专利申请日1997年12月8日,专利号ZL97330655.6,专利权人广州立白有限公司。被告无异议。

  证据7.原告“立白”香皂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及其专利公告复印件和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证书载明:外观设计名称香皂包装盒(2),专利申请日1997年12月8日,专利号ZL97330656.4,专利权人广州立白有限公司。被告无异议。

  证据8.原告“立白”香皂包装盒使用状态电脑输出彩图(5款)。被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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