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青曾祖代肉鸡场与朱建明不正当竞争纠(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由原告上海市华青曾祖代肉鸡场负担人民币932元,被告朱建明负担人民币1,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 判 长 黎淑兰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刘 洪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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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 判 长 黎淑兰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刘 洪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