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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与陈明通计算机网络不正当(3)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第八组证据: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产品认证证书;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主要内容:原告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了“CQ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鞋业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 ”产品质量优良,得到国家质量监督机关和产品质量检测部门的认可。

  第九组证据:1销售辐射图;2部份专卖店图片;3部份区域总代理授权合同;4部份代理商出具的其2002-2004年对福时来品牌旅游鞋销售情况的证明。证明原告企业重视营销网络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0多个省级经销网点和3千多个专卖店、专柜、店中店,消费者反映良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消费者中已是家喻户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组证据:1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2马德里国际注册证;3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原告及关联企业重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国内外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取得了国际分类第3、5、24、29、32、35类“ ”、商标注册证和马德里国际注册证,并在公司内部制定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重视对“ ”、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形成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第十一组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调解协议书;3商标异议受理书;证明原告的“ ”、“ ”、“ ”、“ ”、“ ”、 “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在全国各地受到侵害的情况及原告重视对“ ”、“ ”、“ ”、“ ”、“ ” “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二组证据:厦门宏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川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以证明原告产品远销欧洲、北美洲、澳洲第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组证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福时来公司在2005年为其职工投保团体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妇女计划生育保险,已经满足法律、法规有关保险要求。证明原告的企业状况。

  补充证据二份,福建省泉州市公证处2006 年11月1日的公证书一份,主要内容:网民通过互联网在“WWW.福时来。COM”和 “www.fushilaishoes.com”网站上的留言。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 ”和“ ”的事实以及被告在网站上销售侵权产品的交易情况,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厦门永瑞恒信会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份,主要内容:1、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福时来商标广告总投入量为51,488,696。67元,其中第1617369号“ ”商标广告费为32,437,878。90元,占商标广告总投入的63%;第1222631号“ ”商标广告费16,476,382。93元,占商标广告总投入的32%。2、2003年至2005年福时来旅游鞋的产量情况。证明原告福时来旅游鞋产量大并逐年增长,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对第1617369号“ ”、第1222631号“ ”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持续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广告宣传,“ ”和“ ”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除对原告提供的第九组证据第4部份代理商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至第六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提出其域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有权使用,该六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被告还提出原告提供的第六组证据第3部份广告费用与第10部份审计报告的数据不一致,第十三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的企业规模情况及原告的职工福利待遇情况,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本院认为,第九组证据第4部份代理商的证明缺乏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无法查明其真实性,不予采信;第六组证据第3部份是原告为宣传福时来品牌产品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广告费用发票,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但因其与第10部份审计报告确定的数据不一致,应以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即2002年-2005年原告对福时来品牌产品的广告支出为54,198,949。00元。对原告提供的其他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份,国际域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域名是合法注册的。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注册域名侵犯了原告对“福时来”商标的专用权。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诉讼证据。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诗英团公司系1993年5月8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福时来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为了促进福时来品牌发展,经诗英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2001年3月6日成立港商独资的福建福时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福时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变更为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是一家以生产休闲运动鞋为龙头,配套生产休闲运动服装、箱包、帽子及其他体育用品的综合性企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多人,其中,国内外工程师、研发师和高级管理人才160多人,公司厂房占地面积3万多平方米,拥有6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鞋流水线和精密的检测设备,年产各类运动鞋670多万双。原告在新疆、四川、黑龙江、上海、北京、广东等全国30多个省、市、地区建立了近三千多家专卖店、专卖柜、店中店,产品还销往全国及欧洲、北美洲、东南亚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诗英团公司自1993年开始持续使用“福时来”、“ ”商标,进入本世纪后又增加使用“ ”、“ ”、“ ”、“ ”商标。1998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诗英团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222631号“ ”商标注册证、1999年取得第1246629号“ ”商标注册证、2000年取得第1477283号“ ”商标注册证、2001年取得第1617369号“ ”商标注册证、2002年取得第1939993号“ ”商标注册证、2003年取得第2006777号“ ”商标注册证。上述六枚商标类别均为国际分类第25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服装、领带、帽子、手套等。2002年诗英团公司将上述第1-4枚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原告使用,2005年7月14日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上述6枚注册商标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瑞典等29个境外国家和地区享有“ ”商标权。2005年原告分别在国际分类第3、5、24、29、32、35类上申请了“ ”商标及防御商标。据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福时来商标无形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0042亿元。

  为宣传福时来品牌,诗英团公司和原告在2003-2005年度共同为“福时来”系列商标投入广告费51,488,696。67元。聘请乒乓球名将刘国正、台湾歌星蔡依林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作“想飞就飞”的品牌文化广告;利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湖南卫视、福建电视台、泉州电视台及报刊、杂志、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创作福时来闽南语歌曲、参与社会公益广告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福时来商标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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