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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诉姜堰市华晨仪器有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诉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4-27 当事人: 张金锐、鲍虹赣 法官: 文号:(2006)泰民三初字第6号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姜堰镇罗塘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庚,江苏泰州鸿澄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鲍虹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士存,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自愿于200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理审判员 吴 翔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马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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