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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栗源食品诉北京富亿农板栗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20 当事人: 于庆祝、陈伯沄、刘景华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0214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0214号

  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亮,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633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封浜镇曹安路26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国,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祁连山南路999弄29号401室。

  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亿农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素亮、被告富亿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章伟、被告三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源公司起诉称:2005年初,被告富亿农公司与被告三樱公司签订包装袋印制合同,三樱公司为富亿农公司印制150g栗仁包装袋40万个,包装袋背面印有原告栗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上述包装袋包装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出口到原告在美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市场,扰乱了三地市场,致使原告在三地市场的销售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427万余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调查制止本案侵权事实,栗源公司支出了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原告的农产加工品出口渠道造成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584 077.62元,支付律师费66 995元;判令两被告在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富亿农公司答辩称:第一,基于美国昌海集团与富亿农公司的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公司委托被告三樱公司印制了涉案包装袋,其并不知悉该包装袋为侵权产品,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美国昌海集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包装袋的版面设计由其提供,受托方富亿农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美国昌海集团还提供了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出具的授权该集团独家使用栗源商标的授权书;第二,富亿农公司受委托制造的涉案包装袋上虽印有原告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但上述证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而且,上述证号印刷字体较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会注意到,且消费者也不可能因为包装袋上存在原告的上述号码而购买涉案产品,因此被告印制使用该包装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也缺乏依据。造成原告产品出口额下降的原因很多,原告也声称有多家仿冒者导致其出口受损,富亿农公司仅委托加工涉案包装袋186 300个,实际销售97 500个,实际获利6739.9元,因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应为富亿农公司的实际获利数额;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三樱公司答辩称:第一,该公司接受富亿农公司的委托,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富亿农公司的要求印制涉案包装袋,且富亿农公司提供了美国昌海集团与其签订的合同及授权书等材料,因此,三樱公司的加工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已经尽到印刷厂商的审查义务;而且,该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定作物侵犯第三方权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故三樱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原告主张权利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涉案加工定作合同的定作数量为20万袋,但由于损耗过大,实际出货量为186 300袋,原告将其海外市场销量下降的损失全部列入损失赔偿范围缺乏依据,使用涉案包装袋的产品仅出口到了美国,对原告的其他市场无影响;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法院应合理认定;而且三樱公司也不应与富亿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3日,唐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向栗源公司颁发“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为TSX09-食字-01号。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001年5月9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栗源公司颁发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证书号为TBR130281011—2001。后该证书自2002年起至2006年逐年年审;2003年3月14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栗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为1300/20017258,证明该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9001:200。该证书还载明通过认证的范围包括:板栗、速冻栗仁及栗仁系列灭菌小包装产品的生产加工。该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3月13日。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号标注为“TSX09-Shizi-N0.01”;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标注为“TBR130281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标注为“No.1300/20017258”。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可以经营带有栗源商标和图案的商品,并可以使用栗源商标和图案进行广告宣传,授权期限为3年。2005年7月21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就“卡通人”图案在美国作为主商标登记,并标明首次使用时间为2001年4月1日,商业首次使用时间为2004年1月28日。

  2005年1月1日,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委托富亿农公司定做20万个150克Hi food甘栗包装袋,并附有包装袋正面和背面图片。如出现任何设计问题,与富亿农公司无关,富亿农公司对版面设计不承担法律责任。将来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停止购货后,剩余的包装袋由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按照包装袋公司的报价无条件购回,回收后自行处理。合同还对付款方式作了约定。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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