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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莎(张家港)食品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S.p.A)、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3-24 当事人: 蔡兴华、塞尔焦·特斯塔、马斯姆·格丹诺、郭永新 法官: 文号:(2006)民三提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民三提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振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缅,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纳奥省阿尔巴市彼得罗·费列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塞尔焦·特斯塔(SERGIOTESTA)、马斯姆·格丹诺(MASSIMOGAIDANO)。

  委托代理人:白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凯旋门大厦B座12E。

  法定代表人:郭永新,该公司经理。

  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因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S.p.A)(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民三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0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蒙特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斌、周缅,费列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涛、滕悦到庭参加诉讼。正元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费列罗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费列罗公司自1984年起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巧克力产品,目前该产品在中国市场有很大的占有率。原告产品不仅在世界范围内,而且在中国也是尽人皆知的知名商品。多年来该产品一直保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涵盖了原告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是原告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体现。费列罗公司的巧克力产品使用的特有包装、装潢为:①金色呈球状的纸质包装;②在金纸球状包装上配以椭圆形金边并且印有原告“FERREROROCHER”商标的标签作为装潢;③每一粒金纸球状包装的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④具有各种形状的塑料制硬包装盒,但包装盒的盒盖均为透明,以呈现金纸球状内包装;⑤使用原告所持有的配有产品图案的组合商标作为装潢,并由商标标识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该产品的金纸球状包装,以及金纸球状包装上贴有的椭圆形金边标签,实际上构成了原告产品的立体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认知度,任何消费者看到符合上述包装、装潢的巧克力产品都会认同为原告的产品。被告蒙特莎公司多年来一直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原告一推出新产品或时节性产品马上就会遭到蒙特莎公司仿冒,甚至在欧洲推出的新产品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即遭仿冒。蒙特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蒙特莎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前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蒙特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蒙特莎公司答辩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无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境内的市场销售量和占有率。相反,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多次获奖,属于知名商品。原告诉请中要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国内外同类巧克力产品的通用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和特异性。而且,该包装、装潢是由商品的功能性质所决定的,不能认定是特有的包装、装潢。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自己的工作人员和张家港市工艺美术印刷厂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作开发,经过多次改进最终定型的,并非仿冒他人已有的包装、装潢。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只需施加一般的注意义务,就不会混淆原、被告各自生产的巧克力产品。原告认为自己产品的包装涵盖了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但未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具体侵犯了其何种权利,其起诉要求保护的客体模糊不清。故,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元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6年费列罗公司在中国核准注册了“FERREROROCHER”商标,其“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以下简称FERREROROCHER巧克力)在1988年前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采取寄售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产品总体外观、布局与其当前销售的产品基本没有差别,细节略有变化。费列罗公司自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FERREROROCHER巧克力在国内的报纸、期刊和室外广告的宣传力度。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专柜进行销售,并通过赞助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2000年6月,其“FERRERO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蒙特莎公司是1991年12月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生产、销售各种花色巧克力的中外合资企业。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是1989年12月成立的经营麦乳精、巧克力等产品的集体企业。1993年6月经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为主体,成立了江苏梁丰食品集团公司,后变更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蒙特莎公司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紧密层企业之一,其中方投资者随后变更为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1990年4月23日,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申请注册“金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在1994年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但未获支持。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是1989年3月成立的非法人国家、集体联营企业,1992年3月取得法人资格,主营麦乳精、巧克力产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为其联营企业之一,同时,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也是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有关政府部门对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资质认证中均同时附注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1993年以前,使用“金莎”商标的巧克力(以下简称金莎巧克力)获得的荣誉均颁发给张家港市乳品一厂。1992年下半年开始,金莎巧克力的宣传、销售均冠以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或者在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前加注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金莎巧克力,该巧克力的包装、装潢与蒙特莎公司自2002年起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基本一致,与FERREROROCHER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较为近似。该产品1990年被张家港市经济委员会确认为市级新产品;1991年荣获北京市第二届国际博览会银奖、江苏省第七届轻工业优秀新产品金奖、江苏省第三届轻工美术设计展评会二等奖;1992年获得苏州市第二届优秀新产品。在此期间,金莎巧克力也作为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的产品对外宣传并销售。金莎巧克力在1998年被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市场优秀品牌巧克力推荐产品之一;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并在2000年获得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在2000年被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江苏省重点保护产品;在2001年获得西部名牌产品贸易洽谈会金奖;在2004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确定为国家免检产品。“金莎”商标在2001年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经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及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1992年以来的对金莎巧克力的广泛宣传,其知名度逐步提高,在获得上述荣誉的同时,在《中国食品报》公布的由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或者全国连锁店超市信息办公室等单位发布的全国食品市场调查及全国连锁店销售统计、监测排行中,1997年至2002年,金莎巧克力排名靠前。该统计排名中未出现FERREROROCHER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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