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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蝶服装贸易与北京飞彩海河科技不正当竞(2)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依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飙于2007年7月26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泰迪天地网站公证购买了Steiff2007生日专用熊和Steiff婴儿车挂件等2种Steiff公司产品,购买费用及邮寄费用共计为2303元。

  另查,Steiff公司曾出具书面声明,称其从未同飞彩海河公司有过合作协议,亦从未授权飞彩海河公司为总代理或者普通代理。

  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07年11月18日和2007年11月22日分2次向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支付翻译费共计1700元。依蝶公司曾与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于2007年8月17日向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支付调查费1万元以及代理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依蝶公司与德国Steiff公司所签“中国区域经销协议”、Steiff公司书面声明、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2007)沪黄一证经字第6368、6369号公证书、购买Steiff2007生日专用熊和Steiff婴儿车挂件发票、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依蝶公司与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所签聘请律师合同、调查费及代理费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蝶公司依据其与德国Steiff公司所签“中国区域经销协议”,成为Steiff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首页下方标注飞彩海河公司名称等信息,泰迪天地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载有该网站系由飞彩海河公司主办等内容,飞彩海河公司对此亦未曾提出任何异议,本院由此确认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均系由飞彩海河公司所经营,故飞彩海河公司应对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承担责任。

  泰迪天地网站宣称飞彩海河公司已与泰迪熊制造商Steiff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以及飞彩海河公司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北京国贸商城”连锁店,鉴于Steiff公司已出具书面声明称其从未同飞彩海河公司有过合作协议,亦从未授权飞彩海河公司为总代理或者普通代理,且飞彩海河公司亦已自认其与Steiff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以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Steiff品牌专卖店亦非其所经营,故本院认为泰迪天地网站此部分宣传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泰迪天地网站另宣称与飞彩海河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迪熊、如飞彩海河公司代理商欲与当地大型高档商场联营并建立专柜销售品牌泰迪熊则其可以提供国外品牌泰迪熊制造商向其提供的中国地区总代理证书、其向各地代理商提供的代理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因泰迪天地网站所销售的泰迪熊涉及HermannSpielwaren、Clemens和Steiff等数个公司产品,而飞彩海河公司与Steiff公司实际上并无任何合作关系,故泰迪天地网站此部分宣传就Steiff公司产品而言亦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飞彩海河公司称其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的Steiff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来源系该公司总经理白绍鸣出国之时所购买、其所销售的Steiff公司产品仅为白绍鸣所购买的10余个Steiff公司产品以及泰迪天地网站所载的其余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品种仅为宣传之用,飞彩海河公司所持上述意见与泰迪天地网站所载部分Steiff公司产品供货状态为正常、部分Steiff公司产品供货状态为缺货以及预约商品到货时间约30-45天等信息相互矛盾,且飞彩海河公司所持上述意见均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飞彩海河公司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合法来源,且飞彩海河公司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Steiff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对依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飞彩海河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立即停止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涉案的无合法来源的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飞彩海河公司应向依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泰迪天地网站所销售的涉案的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品种及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飞彩海河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依蝶公司的诉讼请求。飞彩海河公司对于依蝶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德国MargareteSteiffGmbh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涉案的德国MargareteSteiffGmbh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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