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3)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一) 第一个主动报告者,免除处罚;
(二) 第二个主动报告者,减轻50%处罚;
(三) 第三个主动报告者,减轻30%处罚。
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或者胁迫他人从事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专家称新书限折令是价格垄断协议
- 下一篇:《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