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劳资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在未来几年内,如按原有的运行惯性,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很难有我们期望的根本性转变。但改变目前现有的状况却是我们一项刻不容缓工作。这个工作的切入点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劳资力量强弱悬殊的情况下,政府自觉调整自身行为。从而促使现代劳资关系结构的建立,形成稳定良性的劳资关系。
1. 从政府的基本价值去向看,政府必须对劳资关系有所作为。
政府的基本价值倾向,总的来说有两种,即是要提高效率抑或维护社会公平。效率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在设计政府政策的时候,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倾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但在经济形势恶化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政府的这种价值选择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无助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的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即使经济形势良好,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而同时又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和保护。因此,政府无所作为,势必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效率无法持续提高。
2.政府的本质上看,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稳定,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现,其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组织。而政府正是执掌这一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那么政府权力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阶级权力,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扮演着超然于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通过控制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的持续、平稳发展。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政府可以从下几方面采取的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的交换和转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经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那个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许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而我国却尚未出台,就需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紧立法。对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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