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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非公有制经济劳资关系中的作用(2)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力量的基础来自会员团结一致以及国家法定权力。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得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加上在新时期工会的的角色转换没有跟上以及职能定位的模糊,工会没有真正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工会仍然是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在维护职权权益方面显得很软弱 。在地方组织结构中,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使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不少政府官员一向将地方总工会视为一级政府机构, 而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 这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关系, 企业工会隶属于所在地市总工会,使工会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致使企业的工会不去维护职工的权益,而站到资方一边,偏袒资方,这种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扭曲,造成了劳资关系的不稳二、解决非公有制劳资关系主要问题的切入点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劳资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在未来几年内,如按原有的运行惯性,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很难有我们期望的根本性转变。但改变目前现有的状况却是我们一项刻不容缓工作。这个工作的切入点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劳资力量强弱悬殊的情况下,政府自觉调整自身行为。从而促使现代劳资关系结构的建立,形成稳定良性的劳资关系。

  1. 从政府的基本价值去向看,政府必须对劳资关系有所作为。

  政府的基本价值倾向,总的来说有两种,即是要提高效率抑或维护社会公平。效率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在设计政府政策的时候,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倾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但在经济形势恶化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政府的这种价值选择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无助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的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即使经济形势良好,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而同时又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和保护。因此,政府无所作为,势必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效率无法持续提高。

  2.政府的本质上看,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稳定,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现,其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组织。而政府正是执掌这一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那么政府权力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阶级权力,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扮演着超然于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通过控制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的持续、平稳发展。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政府可以从下几方面采取的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的交换和转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经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那个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许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而我国却尚未出台,就需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紧立法。对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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