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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及其决议后果承担(2)
www.110.com 2010-08-05 15:48

因,对利益相关人提供诉讼方式的救济,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撤消之诉。从诉讼方面来讲,诉权是以诉的利益存在为前提,公司法赋予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的诉权,隐含了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拘束效力。

  我国《公司法》未对无效、被撤消决议的后果承担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应承担大部分的决策风险。按照这种观点,在公司内部将后果责任分担给股东。然而股东对选任人员有分歧即在作表决时有的同意,有的弃权,有的反对。因此如何分配股东间的责任承担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空白。股东间很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甚至引发矛盾。

  商事案件应当按照良心和公平的原则来处理,在法律的细枝末节上争执是不恰当的。那么如何分配此责任才是按照良心和公平呢?笔者认为股东会股东行使表决权后果的承担可以借鉴同样是实行“多数决”的合议庭的错案追究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合议庭作出判决也是实行“合议庭成员多数决”。

  具体操作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之后,大会会务组要制作并签署一份股东大会记录。有了这一文件,辅之以大会签到薄的记载事项,可以监督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规定。另外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作为解决股东会决议后果责任承担的依据。在明确了股东在决议事项上的所做的某种选择之后,参照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只有与股东会决议意见一致的股东对选出的之后被认定无效的股东、监事、高管人员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分配责任机制能够促使股东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做到谨慎义务,使股东对股东会召开审议之事项进行预先思索、考量,因为其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 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有“公司化了的中国”的说法。股东会决议形成对公司治理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处理事务,明确股东的责任义务,做到各担其责;另一方面法律给公司留下了许多自治空间,公司需要有以公平效率为基础繁荣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来把握好股东会的运行,做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正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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