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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值得关注的民营化倾向(2)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一、集体企业改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决不是为了将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3 年 10 月 14 日 党的十六后三中全会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集体企业改革明确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可是,在现实经济工作中,不少地区认为集体企业没有活力,改制为民营企业才有活力.通过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半送半卖”,把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还美其名日:“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其实,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与集体企业改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命题,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但决不能以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否则将不利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由于一些人迷信私有经济比集体经济优越,在实际工作中不惜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区别集体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种种手段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变为民营企业的资产,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削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严重后果。从全国企业个数的构成来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的比重,在 1996 年为 73 . 92 %,到 2001 年下降为 34 . 94 %;从全国企业从业人员的构成来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的比重,在 1996 年为 83 . 4 %,到 2004 年下降为 46 . 6 %;民营企业从业人员 1996 年为 11 . 76 %,到 2001 年上井为 42 . 41 %.人所共知,在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就业不稳定,劳资矛盾一般比较突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些情况的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当前正在号召学习新宪法,贯彻新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们应该遵守和贯彻〈宪法〉的规定,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重大国策.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并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当前经济工作,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民营化倾向是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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