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8、企业股份制改造债务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没有消灭,企业法人的财产仍然继续原有状态,在相对性原则下不发生转移,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股份制企业承担。如出现评估不实降低购买股权成本或漏债的,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之后,其应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的权利。在企业股份制实施改造前,在做出改造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如债权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企业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权利,改制后的企业有权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未申报的,则其丧失对改制后企业的权利,其只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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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刘贵祥:《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
[ii] 刘股东:《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iii] 黄松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7页。
[iv] 叶小青:《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
[v]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95—1999),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v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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