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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09 11:55

由北京裕兴公司联手其他几家公司举牌收购方正科技,引发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以北京裕兴等公司无法入主方正科技,收购失败而落下帷幕,一场沸沸扬扬的股权控制大战暂告结束。在该起事件中,北京裕兴公司的收购行为与方正科技的反收购行为引起颇多争议,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收购与反收购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建立规范合理的收购及反收购制度,并确保在该制度下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利益不受侵犯,是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一个的问题。
  收购作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受到现行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肯定与鼓励。《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即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章只有17个条款,仅对上市的一般规则、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主要程序作出简要规定,难以解决实际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和争议。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法律滞后明显,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均有待相关部门制订详尽的收购细则来进一步规范。一个完整的收购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收购原则、收购类型、收购方式及反收购制度等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反收购行为未有任何规定,法理上的探讨也鲜有涉及,在此,笔者就反收购制度的建立谈几点看法。
  反收购制度是收购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伴随收购行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善的收购制度必然包含反收购制度。国际上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类:一、诉诸于法律的保护,即根据证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二、采取管理上的策略防止被收购,具体包括为保持控股地位发行有限制表决权股票、或通过密切公司相互持股、或采取被称之为“焦土战略”的毒丸措施、或修订公司章程增加“驱鲨剂”反收购条款等;三、采取股票交易策略防止被收购。如采取股份回购以提高每股市价增加收购难度等。由于反收购措施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部分措施只注重其反收购效果,尤其是管理上的部分措施如“毒丸措施”、“驱鲨剂”条款等难免会损害部分股东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自身的持续经营,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为保证反收购行为的合法、公正,必须对反收购进行严格规范。现国外证券市场基本都有反收购制度,规范反收购行为。根据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及我国证券市场上有关收购与反收购的实例,我国应尽快创建及完善反收购制度,对反收购行为予以规范,并建立相关司法救济制度。      一、对反收购行为予以规范
  对反收购行为的规范主要指通过制定反收购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来明确反收购行为的合法及非法,从而规范上市公司的反收购。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对反收购行为的规范重点在于规范反收购条款。反收购条款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驱鲨剂”条款,是指上市公司为增加收购的难度,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制订的防止被收购的条款。如规定任命或更换董事的限制条件及程序;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因收购而失去职位时有权获取高额的退休金或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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