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财产制度改造(2)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法人产权集中于股份企业的董事会
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具有法人产权,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既不能给企业的股东,也不能给企业的职工,而是集中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载体,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并集中进行决策。企业法人产权具有明确的主体。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改造,完成了企业产权结构的重新组合,通过划分产权、集中企业法人产权于董事、集中经营权于经理,完成中经营权与最终所有权的分离,割断了原国有企业对上级各类行政部门的隶属、依赖、受制的关系,促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承担起经营风险、财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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