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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解决国有股产权代表与国有资产缺乏利益联系问题,可考虑下述三点:(一)凡代表国家在转制企业内的国有股产权代表,个人必须出资一定数量投入转制企业内,个人出资的数量和比例可根据企业股本的多少和个人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二)建立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将国有股产权代表的工资收入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指标挂钩,使之随国有股股利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增则同幅度递增,减则同幅度递减。(三)建立国有股产权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国有股产权代表任命时,必须为其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有关指标。达到或超了有关指标的继续出任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任期内没有达到或实现有关指标的,应予以解聘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三、关于负担加重问题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其利润收入在上交了各种税费、扣除了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后,剩余的利润要对股东进行分配。这样一来,股份制改造以后,企业上交国家的各种税费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向国家上交国有股股利,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一块负担。有的公司曾作过测算,股份制改造以后,公司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国有股取走的红利几项加起来,比改制前要多20%—30%(这里还不包括企业办社会增加的负担)。

    这一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在没有成熟的办法之前,可考虑将国家应得的国有股股利作为增值的国有资产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内,转为国有股股本金,而不从企业取走。国家要起收回对转制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出售国有股股权的形式,采取这种办法,既可以从理论上分清税收和股利的不同性质,又不违反股份的基本规则,还不增加转制企业的上交负担,从而易于为企业所接受。

    四、关于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

    我国履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目前我国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由七部分组成,即、董事会、、厂长经理班子、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有的由六部分组成,由六部分组成的也不尽一致,有的不召开股东大会,有的不设党委会,有的不设监事会等。二是结构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例如,董事会本来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可目前我们不少转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企业的大小事情都拿到董事会讨论决定,把董事会变成了经营管理班子,使厂长经理班子变成了一般办事人员。再如,职工代表大会曾经是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一些重大问题都要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大会成了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很明确。三是结构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没理顺。例如,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也没理顺,以致于使许多转制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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