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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挑战美国法律(4)
www.110.com 2010-07-09 11:48

  四、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花旗集团也预期,尽管美国是一个法制严格的国家,但美国政府迫于国际竞争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压力,将可能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对花旗集团予以优惠政策。而且,花旗集团也希望此次合并能废除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法令,在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实现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以后的发展可谓一帆风顺,此次合并大大加速了美国银行立法的改革,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一)《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对213的投票,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废止了《1993年银行法》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废止了《1956年银行法》有关储蓄银行的条款。这保护了花旗集团的利益,没有使这一新生事物夭折。

  (二)《金融现代化法案》。1999年7月1日,美国众议院在两个月前参议院通过的基础上,以343对86票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其主要内容:

  1.任何参与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活动的公司都可以在同一个控股公司名下成为其分支机构。保险承销商和房地产开发商不允许成为该集团企业的子公司,但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经营。

  2.严格限制工业企业拥有银行。

  3.法案将授权成立一种新形式的金融机构,这种批发性的金融机构拥有与国民银行同等的经营权,但只能接受没有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保险的、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存款。

  法案旨在终止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传统方式,被认为是促进美国金融制度和银行改革的实质性转变。可谓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一向以创新著称的花旗又一次走在法律的前面。

  「参考文献」

  [1]舒志军,张秋艳,直向全能化的美国花旗集团,国际金融研究。1999,(4)。

  [2]纽行。美国金融业发展史上的转折点,国际金融。1998,(6)(7)。

  [3]巴曙松。国际金融业竞争进入‘超级银行时代’。浙江金融,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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