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问题研究(8)
www.110.com 2010-07-09 09:03
[41] 我国公司法的这种规定在比较法上只能从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65条中找到,而与美国、日本、韩国等都不同。
[42] 我国现行证券法把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称之为“证券持有人名册”。
[43] 在我国现行法中,这种文件是公司章程。但是,笔者认为,为使公司章程保持相对稳定,反映股权状况的文件应该从公司章程中独立出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外制作股东名册来代替。
[44] 参见《韩国商法典》第396条;《日本商法典》第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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