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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有具体的严格的适用条件,否则这一制度也会被滥用。为此一方面要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另一方面还要小心翼翼地维护有限责任,因此,各国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十分谨慎。为解决此问题,寻求两者之间适当的平衡点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针对各国司法判例的实践,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宗旨,我认为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应将公司人格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也就是说应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的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通常应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第二,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另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加害他人之故意。

  第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相对人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也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禁止

  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这的确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实现法律公正、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另一方面,亦存在着该法理被滥用的可能性。如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不仅造成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冲击和对该制度自身存在的价值的一种否定,而且也对公正、正义之法律价值目标的一种亵渎。因此法律上一方面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谨防该制度的被滥用的可能性。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应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规则规定于相关的制定法中,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减少该制度适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这是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性措施。日本学者江头宪治郎也曾指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其说对该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不如说在说明现行法的不完备这一点上有真正意义。因而必须将其纳入新的立法进展中,以缓和现行一般司法解释的僵化性。”⑦

  (2)应把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作为衡量每一判例中适用该制度的最终标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将损害债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要用公司人人格否认制度矫正。

  (3)应严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在判断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也就是说,若违反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就可判定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滥用。

  五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公司法颁布后,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也开始步入正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之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市场条件和客观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因而一些不法行为人借助公司的形式规避法律,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的现象很普遍,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这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特定主题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⑧2、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较常见的情形包括:(1)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的主题,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来实施这些行为,以规避自己的义务;(2)通过设立公司,逃避个人合同义务;(3)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或新设立一公司并转移财产于新公司,使得原公司空壳化;(4)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3、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因而引起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合同之诉中与侵权之诉中有所不同。合同之诉中,除非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使得债权人受骗,否则法院一般会认为债权人不作调查,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而在侵权之诉中,因受害人不能预见自己将受到何人侵害,更无可能预见加害公司因为资本金不足会对自己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法院通常会对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公司否认其法人人格。⑨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所以,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六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土化的适用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找到适用它的法理基础,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但最根本就是在公司法中要有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规定。

  当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来修订《公司法》亦非易事。因而,在现时情形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应急之策。这样做的意义不仅在于临时性地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还能给当前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从而有利于我国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中的经验积累与总结,并为立法机关最终确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但必须清楚的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万全之策,尽快在公司法上明确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才是最为可取的。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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