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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2)
www.110.com 2010-07-09 10:59

  值得注意的是,1)由于借记“租赁资产”的租赁物购置成本金额中或许含有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的其它费用,在贷记“待转租赁资产”时又可能留有无担保余值,再加上未考虑租赁物的自然折旧、社会贬值或通货膨胀,因此,该金额并非就是租赁物在包括起租日在内的任何时点的市值;2)由于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租赁债权因承租人的履行而变动,例如,因其偿付而减小,或因其违约而增大,因此,该金额并非就是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时点的租赁债权;3)由于在合同结束时,其在出租人账面上的“待转租赁资产”的贷方余额为零,因此,在任何时点的出租人账面上诸融资租赁合同的“待转租赁资产”贷方金额合计值,并不能反映出租人在某个期间的租赁融资(即,投放)的规模。

  (四)应收租赁债权(或称“应收租赁款”)(特设科目)

  本科目所确认的,是因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和履行所形成的出租人企业对承租人企业的租赁债权。这种债权将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实现,因此是金钱债权。应收租赁款的币种、支付间隔期(因而在起租日一旦确定时的各次应付日)、成本核算方法和摊收方式、费率以及是否含有有担保余值等,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约定本身并非会计行为。涉及本科目的会计行为,是依据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本科目的确认和记录,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应收租赁款中所含租赁物购置成本余额的确认和记录;二是对其中所含未实现租赁收益的确认和记录。为此,需要同时使用下面要讨论的备抵科目“未实现租赁收益”。本科目在起租日所借记的,应是“待转租赁资产”的贷记额同“未实现租赁收益”的贷记额之和。随后,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各次所借记的,应是“待转租赁资产”各次的贷记额和“未实现租赁收益”各次的贷记额之和。而各次所贷记的,则应是,1)各次实收的、其金额等于“银行存款”借记额的租金;2)在无论因何原因而使某租金确定地不再能收回的情况下的损失金额。这时,如果有坏账准备金,则等额借记该科目。否则,应等额借记“营业费用-坏账损失”。一旦某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则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必定为零。

  (五)未实现租赁收益

  本科目是“应收租赁款”的备抵科目。本科目的根本含义有二,一是用以确认出租人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通过租金及由担保余值的收取将可得到的预期效益;二是以备抵科目的形式使得该预期收益不计入出租人企业的总资产,从而同出租人企业为占用租赁物购置成本而在未来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计入出租人企业的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匹配。

  对本科目的确认,可以因各出租人企业的会计政策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作法。就记录项目而言,1)所说的“未实现租赁收益”,是仅指已经可以有确定的计量值的收益,还是也包括其计量值暂时未能确定的收益。例如,在各次租金计算时的所用费率浮动的情况下,就可能或者是只确认已知其金额的收益,或者是同时确认用假设费率计算出来的收益。如果是前者,则在各次租金的费率可以确定之时,需逐次贷记本科目;如果是后者,则在各次租金的费率可以确定之时,需逐次以贷记或借记的方式调整本科目;2)所说的“未实现租赁收益”中,是否包括因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所发生的延迟利息或罚息。如果不包括,则延迟利息或罚息的发生,同本科目无关。一旦收到,就直接计入损益表的“租赁收益”。而如果包括,则又可能有是随时(逐月)确认,还是只确认到此前的某一时点(例如,截至上年末)的不同。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或者延迟利息或罚息时的本科目会计处理,其程序较为复杂:1)首先要区分哪些是租金或有担保余值,哪些是延迟利息或罚息。对于确认为延迟利息或罚息的部分,则根据上面说的区别情况,以其金额借记本科目或者不涉及本科目;2)对于确认为租金或有担保余值的部分,则又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特别是成本摊收的方式,来区分其中哪些是应回收的成本,哪些是租赁收益。例如,某融资租赁合同,成本是1,000,000.00元,五年十期各期末等额付租,各次租金是129,504.57元。则,足额收到第1期租金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129,504.57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50,000.00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79,504.57元;而在足额收到第6期租金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129,504.57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28,034.35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01,470.22元。而如果该合同约定的是等额还本,则如果足额收到的第1期租金是140,937.50元,在贷记“应收租赁款”140,937.50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40,937.50.00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00,000.00元。又如,若另一融资租赁合同,成本是5,000.00元,租赁期限为30个月,每月初等额付租一次,月利率是1.002956%,各次租金是135元,期末留有有担保余值2,000.00元。则,足额收到第2期租金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135.00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33.92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01.08元;而在足额收到第10期租金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135.00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25.52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09.48元;在足额收到第30期租金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135.00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1.34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33.66元;在足额收到有担保余值时,在贷记“应收租赁款” 2,000.00元的同时,应借记本科目517.46元。也就是说,所回收的成本是1,482.54元;3)如果所收到的某期租金并不足额,则又有是优先回收成本,还是按比例摊收成本和租赁收益的不同。仍以上述等额后付租金合同为例。如果某次收到的第6期租金是120,000.00元,则在先摊收成本的情况下,本科目的借记额是18,529.78元;如果是按比例分摊,则本科目的借记额是25,976.86元,也就是说,所收回的成本是94,023.14元。可用的计算公式是,未实现租赁收益本次借记额25,976.86元=实收租金120,000.00元× 该期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28,034.35元÷该期应收租金129,504.57元。

  (六)坏账准备金(特设科目)

  这也是“应收租赁款”的备抵科目。其各年可提取(贷记)的金额以及累计最高额(贷方余额)按财政部相关的规定执行。各次贷记时,等额计入减损益表的“营业费用”。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先以损失额借记本科目,不足以冲抵的,再作当期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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