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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4)
www.110.com 2010-07-09 10:59

  这里所说的“本期租金”,在租金后付的合同中,是以该期租金的应付日为期末日的那期租金;在租金先付的合同中,是以该期租金的应付日为期初日的那期租金。

  各期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该期期初日合同成本(而不是会计成本)余

  额× 该期合同年利率× 该期日历天数÷ 360

  各期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各月借记额=该期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该期在

  该月内的天数÷ 该期日历天数

  四)延迟利息或罚息,是出租人因承租人对应付租金及费用的到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所形成的派生的租赁债权。由于一旦发生租金和费用的欠付,就必定会有延迟利息或罚息的发生,而且,对于承租人来说,延迟利息或罚息是一旦发生就应立即支付的租赁债务。因此,只要有应付延迟利息或罚息的事由出现,该延迟利息或罚息就表现为欠付,对于出租人来说,是一种不含在租金内的派生的未实现租赁收益。对于欠收的延迟利息或罚息,可以自欠收日所在的月份起,逐月以新发生的欠收延迟利息或罚息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 借记“应收租赁债权”,也可以自第一期租金日所在的年份的次年起,直至合同结束时止,每年一月份,以上年新增的欠收延迟利息借记“应收租赁债权",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从最保守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不作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在实际收到时再处理。在实际收到延迟利息或罚息时,以实收额借记“银行存款”,就其中此前未作会计处理的部分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借记“应收租赁债权”,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债权”,贷记损益表内的“租赁收益”。

  五)就等额还本或不规则还本的合同(即我们习惯上所说的“浮动利率合同”)而言,在下期利率已知时,以下期租金中的租赁收益额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借记“应收租赁债权”。

  六)凡是不计入会计成本的、随租金收取的财产保险费,在出租人实际向保险人支付时,以实付额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租赁资产”,贷记“待转租赁资产”,借记“应收租赁债权”。凡是合同约定,不是按出租人的实付额,而是按某个约定费率,向承租人随各次租金收取财产保险费时,则以实付额贷记“待转租赁资产”,以计算额借记“应收租赁债权”,以计算额同实付额之差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

  七)实收时的会计处理:

  (一) 任何实收,均以实收额借记“银行存款”,与之同时,

  (二) 实收租赁手续费时,以实收额贷记损益表内的“手续费收入”。

  (三) 实收租赁保证金时,以实收额贷记“租赁保证金”。如果合同约定租赁

  保证金退还时应计息,则逐期按该期应摊付的利息额贷记“应付利息”,借记损益表内的“利息支出”。

  (四) 实收该项融资租赁业务项下诸合同约定的任何名目的其它费用时,以实

  收额贷记损益表内的“其它营业收入“。

  (五) 实收不计入租金的财产保险费时,以实收额贷记“应收租赁债权”。

  (六) 实收租金时,均以实收额贷记“应收租赁债权”,与之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不同的处理:

  A)收到的金额等于或大于该期租金应收额,迄至该时点不欠延迟利息或罚息,则以该期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收益”。

  B)收到的金额少于该期租金应收额,迄至该时点不欠延迟利息或罚息,则以实收额中所含租赁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收益”。

  实收额中所含租赁收益=实收额÷ 该期应收租金×该期租金中所含租赁收益

  C)实收时,若有迄至该时点结欠的、算到约定时点的延迟利息或罚息,则按以下顺序处理:

  (A)以实收额中所含的账龄最长的那期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损益表内的“租赁收益”;

  (B)以该实收额扣除该期结欠租金及上述未实现租赁收益后的余额,去冲减迄至该时点结欠的、算到约定时点的诸延迟利息或罚息中账龄最长的那期延迟利息或罚息。以所冲减的延迟利息额或罚息额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损益表内的“租赁收益”;

  (C)依上述顺序,按账龄长短,以先长后短的原则处理。

  D)当所冲减的是约定时点之后新欠的延迟利息或罚息时,则,先以所冲减的延迟利息或罚息额,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借记“应收租赁债权”,然后,以该额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债权”,贷记损益表内的“租赁收益”。

  E)实收时,若所冲减的是此前未曾借记过其“应收租赁收益”的那期租金,则,先以实收额中所含租赁收益借记“应收租赁收益”,再贷记“应收租赁收益”和损益表内的“租赁收益”。其它处理同上。

  八) 实收有担保余值时,以实收额贷记“应收租赁债权”,以其中所含的租赁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收益”。

  九)合同结束时,以“待转租赁资产”的贷方余额,借记“待转租赁资产”,贷记“租赁资产”,与之同时,

  (一) 若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以名义价格留购租赁物,则在收到该价款时借

  计“银行存款”,贷记损益表内的“其它营业收入”。

  (二) 若合同约定租金计算的基础是留有无担保余值,合同结束时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则在合同结束时,“租赁资产”的借方余额是该余值。这时,若出租人变现处置该租赁物,则以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以“租赁资产”借方余额贷记“租赁资产”。处置收入同“租赁资产”借方余额之差,计为损益表的“其它营业收入”或“其它营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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