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权制度下的民间投资(2)
www.110.com 2010-07-09 14:39
现代社会中对于私人财产的威胁,固然可以归因于诸多方面,但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力历来被看作是最强大的力量。形形色色的歧视性规章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都因之而起。所以,一部民法典尚不能彻底解决私有财产全面保障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也一再证明,民间对私人财产的信任危机,更多地不是出自对其他个体的顾虑,而是出自对政府权力的顾虑。
去年所做的一项调查说,民营经济增加投资的意愿格外的强烈,选择增加投资的企业比选择减少投资的企业多了50个百分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个报告也指出,民间投资在整个投资中的比重已经接近了国有投资。在中国实施积极财政的 5年中,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由35.9%上升到了44.6%。如何进一步保护这种投资热情,如何给民间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倾注于宪法的修改上。
这种注意力缘自于历史的经验。
198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私营经济补充的地位,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如果没有这两次修宪,很难想象今天的民间投资会是什么样的格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相信,只有在宪法层面上赋予私人财产权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将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置于宪法的监护之下,确定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才能彻底地打消民间长期以来的种种疑虑。
一些学者更强调,即使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也需要相关具体制度的辅佐,否则亦无法确保私人财产权的自由,而宪法原则最终也将成为一堆修辞。
中共十六大之后的民营经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创富时代。这个时代的最大特点,与其说民营经济拥有了更自由的创业空间,不如说民间投资者的投资权利将得到最广泛意义上的尊重和保护。去年以来民间投资的高增长率和投资意愿的热切,无疑折射了民间对于财产保护的良好预期。可以肯定,对财产保护期望值的兑现程度将决定未来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和创富热情的激发程度。如果将中共十六大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和民法草案看作对这种预期的回应,是否可以确定,经过不同利益主体 20多年来的争论和实践的反复证明,修宪的条件已经渐趋成熟?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或将成为一个历史的改写者和见证者。
这是一个可以期待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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