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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可以组成的清算组吗(2)
www.110.com 2010-08-04 15:13

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我国公司法并未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可以确定清算组人选。况且,实体上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仅仅是实现剩余财产分配的一个方面,实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权利的保障,如果忽视程序权利的保护,实体权利便形同虚设。因此,余姚市城乡建材房屋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组成5人清算组的决议,不仅不符合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对股东的基本要求,而且与立法精神相悖,故依法予以宣布无效。

  本案宣判后,承办本案的法官坦言,我国的《公司法》已滞后于飞速发展的经济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如何审慎处理个案的确是个难题。因此,迫切希望最高法院或有关立法机关抓紧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以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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