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民商审判中,公司被撤销后缺乏系统规范的清算程序,使债权人难以落实债权的情形屡见不鲜。我国现有的律法规仅规定公司被撤销后应进行清算,如何清算及清算不当的责任均未作规定,仅凭现有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公司被撤销后如何进行规范的清算程序并以形式予以明确,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公司被撤销指公司主管单位决定终止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将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清算与撤销紧密相连。从公司自身出发,被撤销不是其本意,故不一定有主动进行清算的积极性;但依据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清算是注销的前提,不清算的后果就是不能办理注销登记,诸多事务无法了结;这样规定不清算的后果一般已可促使公司完善清算的程序,这也是国家以公权力所作的干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但仅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尚不足以完全约束违规清算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一、首先应确保清算程序及时启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方面。
公司被撤销后,难免处于无序状态,如不及时清算,容易发生公司财产被哄抢、毁损、流失,或者发生公司财务帐簿遗失等情形,使日后想进行正规清算也因缺乏资料无法进行。如不制订相关规定严格操作程序,难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1、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上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1,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
2、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制约。
现有制度下,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怠于清算。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只能判令股东限期对公司作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这样的判决一是对股东的制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二是到这一步才清算,资产往往已流失很多,故执行的效果不会好。应立法明确清算责任人故意不及时清算,因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 上一篇: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救济的思考
- 下一篇: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
相关文章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 ·公司被撤销后的清算程序的规范
- ·【公司清算论文】公司撤销后的清算程序
-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一)――两
-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二)―――
- ·证券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
- ·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
- ·简述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 ·公司破产清算有哪些程序
- ·现行《公司法》没有特别清算程序方面的规定
- ·公司清算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 ·【公司解散和清算】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
- ·公司强制清算案激增 最高院规范治理逃废债务
- ·[公司清算工作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 ·[公司清算工作程序]公司清算的流程(二)
- · 公司清算损害赔偿的具体形态及救
- · 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清算
- · 我国引入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清算原
- · 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 ·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
- · 破产清算原因
- · 完善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 · 简述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 · 普通清算的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
- · 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