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评价
在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情形中,公司往往已经实施诸多清算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对公司负债及公司财产、债权等的清理、经营业务的了结、必要费用的支付等。这些行为在破产清算中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两种程序中具体清算法律行为如何衔接,是目前清算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之处,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A解散清算中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势必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予重新评价?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处分行为和订立合同的效力,破产法从反面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如果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个别清偿行为的特征,即使上述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仍可依据破产法规定,对相应行为申请予以撤销或要求确认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也就是说,破产程序应对解散清算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确认或者否认。
B解散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解散清算中的债权通知公告以及申报程序,除了在申报期限、是否接受补充申报等有所不同外,与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和内容基本相同。然而,对于解散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应作为已知债权还是已申报债权?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解散清算程序中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是否能够直接为破产清算程序采纳?这些都是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于解散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可作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知债权,但不能直接作为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需书面通知该等债权人,而债权人仍需申报后方能行使破产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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