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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6)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5.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

  十、关于在审判中适用本意见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于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中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不尽一致,为避免本意见下发执行以后发生新旧处理上的矛盾,本市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本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下发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日后发生上诉的二审案件。

  (二)对于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如当事人援引本意见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能仅因本意见规定进行再审。

  (三)对于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受理的、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如原来的处理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受理法院应当适用本意见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受理,下发时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如存在新旧处理不同的情形,二审法院原则上应遵循原来的处理意见予以审理,不宜仅以本意见规定为由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OOO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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