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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2)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毋须登记”;在1998年6月22 日前,如客户资金帐户中没有资金,则无论是客户同意他人取走的,还是资金未经客户同意被挪用,都只能构成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本案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后,被答辩人资金账户上已没有其所请求返还的150000000元保证金,被答辩人享有的是应办理债权登记的债权,且被答辩人已于1998年10月20 日办理了债权登记。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的财产应属于清算范围内的财产;2、被答辩人要求返还的物是国债,而原、被告双方对国债已被卖出的事实无异议,在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不能行使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只能行使赔偿损失之债权。而不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被答辩人的陈述看,被答辩人都没有提出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的证据,被答辩人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其应在清算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按比例受偿。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第二被告中创济南证券部已于2001年 2月14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对中创济南证券部的起诉。

  针对金建公司庭审中关于不予追究中创山东证券部盗卖行为的表示,中创清算组认为,1998年10月20日原告金建公司申报了债权,《债权登记申报表》中填明的是国债,且直至起诉时原告金建公司一直主张中创山东证券部出售国债的行为是盗卖行为,根据不得反悔原则,原告金建公司在拒绝追认后不能再追认,其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国库券。在原物国库券已不存在,原告金建公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退一步讲,即使原告金建公司可以在拒绝追认后再追认,原、被告双方之间于 1997年12月2日所订立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行纪合同,当行纪人破产时,委托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按比例受偿。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原告金建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股票帐户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于1997年12月2日开立了 B880235104股票交易帐户;2、中创山东证券部1997年12月8日开具的资金帐户凭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已在中创山东证券部开立了 0000058号资金帐户并于 1997年12月8日向该资金帐户内打入150000000元资金;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29000手注牌代码为009704的1997年10年期国债进入其B880235104号股票帐户,并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中创山东证券部确认;4、中创公司致原告金建公司的函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创公司承诺确保其资金及国债的安全;5、“中创济南交易营业部资金帐户凭条”复印件两份及照片两张,证明2001 年10月中创济南证券部仍在正常营业。

  被告中创清算组提供了以下证据:1、1998年10月20日原告金建公司填写的《债权登记申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金建公司在被告中创清算组公告证券保证金毋须登记后办理了债权登记;2、00000058资金帐户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创清算组发布公告后,1998年6月30日原告金建公司资金帐户中证券保证金的余额仅为21581.34元;3、B880235104股东帐户交割清单复印件2l份,证明自1997年12月12日至1998年1月9日原告金建公司股东帐户中的129000手国债已被中创山东证券部全部售出;4、1998年2月23日加盖中创山东证券部印章的备忑录复印件一份及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住房银行)1998年2月24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复印件两份,其中备忘录载明“自199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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