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法律 >
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4)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公司填写了债权登记申报表,其所登记的债权性质为“国库券”。

  中创山东证券部于1994年11月7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1997年12月23日中创山东证券部名称变更登记为中创济南证券部,2001年2月14日中创济南证券部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被告中创清算组所提供的证据4,即:备忘录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金建公司同意备忘录的内容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只能证明中创山东证券部在住房银行有存款,本院对被告中创清算组所主张的中创山东证券部出售国债的行为系经原告金建公司授权之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中创清算组所提供的证明原告金建公司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为住房银行供给之事实因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纷争无关,本院不作审理和认定。

  根据上述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

  原告金建公司以其资金帐户内的保证金购买国债后,国债的所有权归原告金建公司享有,中创山东证券部出售该国债无论是否经原告金建公司同意,出售国债所得的价金按照证券交易操作程序均应回归原告金建公司的资金帐户内,这部分资金在性质上仍属于客户保证金。原告金建公司将保证金交与中创公司保管并在指令中创公司代其购买证券时代其付出资金,并未将保证金的所有权转移给中创山东证券部。原告金建公司在其保证金被挪用的情况下,有权基于对保证金所享有的所有权而请求被告中创清算组返还被挪用的保证金。鉴于金钱为种类物,不存在不能返还的问题,因此,被告中创清算组应当返还其挪用原告金建公司的同等数量的款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2日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只要是客户保证金,客户就有权随时购买股票或转帐、提现,公告并末规定1998年6月22日前客户资金帐户中必须有资金这一条件,故被告中创清算组关于公告第五条仅指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确有资金存在的情况,不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前客户资金帐户中已没有资金这一情况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中创山东证券部的擅自买卖原告金建公司国债并挪用出售国债所得资金的行为,原告金建公司有权作出是否予以追认的决定。原告金建公司在得知其国债被出售后一直要求返还相应的保证金而不是要求返还国债,且原告金建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中创山东证券部的盗卖行为不予追究,应视为原告金建公司对中创山东证券部出售其国债行为的追认,并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被告中创清算组关于原告金建公司在以国库券申报债权后不能再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创清算组出售国债所得的资金为 153173706.55元,原告金建公司起诉请求被告中创清算组返还150000000元,因此,被告中创清算组应在15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金建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保证金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告金建公司关于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债票面利率自1997年12月9日起计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创济南证券部能否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经查,中创济南证券部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不能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原告金建公司关于应将中创济南证券部列为本案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返还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