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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二)(2)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属于破产企业的,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正确确定,是其得以正确分配的前提,它对债权人的最终受偿能力有决定意义。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项专项基金、自有基金、工业产权等。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的财产、清算组织依法收回的财产和因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企业实施无效行为,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这些无效行为是指: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尚未到期的破产企业的债权。

  5.确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因而不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但如果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应视同无担保债权,列入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日的已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但未到期债权加入破产债权时,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构成破产债权。另外,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中先行抵销,债权大于债务的,超过部分构成破产债权;债务大于债权的,超过部分构成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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