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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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