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大法学院刑事诉讼专业博士后陈永生
记者:本案中如果存在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问题,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陈永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检察人员明知宋堂盛不构成犯罪而仍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追诉,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藁城市检察院如果不依法处理,宋堂盛可向上级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申诉。如果证据充分,还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是纪律责任。按照1998年7月17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处理错误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同时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记者:宋堂盛被错误羁押509天后终于被无罪释放,也被判得国家赔偿,但是相对于他承受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这个结果似乎是他不愿意看到的。
陈永生: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错误追诉行为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长期剥夺),而且造成了间接损失(被告人女儿失去工作、工厂破产以及被告人和家人的精神损失)。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对这些损失国家都应当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规定,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因而仅从法律上来看,检察机关赔偿宋堂盛25185.32元,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值得探讨的,不少专家都建议在未来修改立法时,应当将国家赔偿的范围予以扩大。
记者:本案更深层次的背景是什么?
陈永生:本案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检察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之所以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关键在于我国的检察院(包括法院)受地方控制:财政由地方政府掌管,人事由地方党委和人大(或常委会)负责,导致检察院在履行职务时与地方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检察院和法院不是以执行国家法律为目标,而是千方百计地保护地方利益。这是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基本要求的。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事权收归中央和省级部门统一负责,将财政权收归中央统一负责,使检察院与法院彻底摆脱地方的控制,从而消灭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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