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中国青年报》11月30日)
国家赔偿不是“花钱了事”
这件“诽谤”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值得推敲之处,但更让人感兴趣的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由于《》修订草案的夭折,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旧的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赔偿机关承认自己办错了事,“违法行使职权”。
然而,通过报道的内容可以发现,沁阳市法院和检察院并没有“认错”的意思,相反,为了避免“认错”,该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竟然硬着头皮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并且对被告人加刑。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一方面硬着头皮不认错,另一方面却又塞给被告人一笔钱,称之为“国家赔偿”。但这笔钱既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程序要求,赔得不明不白,让人感觉法院更像是在“花钱封口”、“花钱了事”。但是,国家赔偿不是“花钱了事”。□南连伟
向拒收不明不白国家赔偿的农民致敬
看完这则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要向那6位拒收不明不白国家赔偿的农民致敬,感谢他们为公众、尤其是为沁阳市检察院和法院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感谢他们以中国农民特有的倔强性格诠释了什么叫法治精神!
检察官、法官应当比农民更懂法、更信仰法律、更具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司法从业资格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但是在此案中,我们看到的分明是有些检察官和法官竟然还不如农民懂法!农民们尚且知道有正规手续的国家赔偿不仅是对自己经济上的补偿,而且是国家司法机关为自己恢复荣誉的一种形式。而沁阳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竟然不知道“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沁阳市法院更是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在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给其中6人不同程度地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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