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指出,这个潜血指纹不能证实被告人进到屋里,更不能证实进屋杀了人。仅凭一个血型不清、来源不明的指纹鉴定来指控被告杀人,显然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蔡建军与尹艳珍素有矛盾,不能排除蔡建军有作案动机。案发当时蔡建军的活动情况,与证人证言不吻合,故其有作案时间。潜血指纹证明蔡建军接触过此门,但何时所留、血是谁的,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综上,蔡确有作案嫌疑,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蔡建军杀害了尹艳珍。
2004年12月9日,蔡建军被判无罪。12月16日,被释放。
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蔡建军无罪。那么,公安机关拘留他错了,检察机关批捕他也错了。
2005年1月15日,他向代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3个月后,他又向忻州市检察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对本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如对申请持异议,亦请作出书面决定。
2005年的最后一天,代县检察院做出了刑事赔偿决定。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蔡建军近2.6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有了,但蔡建军认为这个赔偿远远不能弥补他的损失。蔡建军说,从看守所出来后,他视力下降、腰椎间盘突出,而这都是因为羁押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2006年4月,蔡建军找到代县公安局,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5万元。
辩护律师说,蔡建军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就此要求民事赔偿是可以的。代县公安局局长田兴文说,公安局拘错了、检察院捕错了,就此要求的国家赔偿与现在蔡建军要求的民事赔偿是两回事。要求民事赔偿在法律上肯定能说通,但这要有个前提,那就是打人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没有刑讯逼供,这得检察机关查证。
田兴文局长还说,尹艳珍被害案,目前还没有新的进展,谁是真正的凶手尚待进一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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