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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瞻:赔偿标准提高范围扩(3)
www.110.com 2010-07-21 10:27

  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发生在2001年的著名的“处女嫖娼案”。

  案件受害人麻旦旦随后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获得了74.66元,作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为了表达对国家侵权的谴责,对受害者心灵的抚慰,以纠正不当国家行政行为。”马怀德表示。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买来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待。”

  一位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透露,精神损害赔偿此次“有望”进入《国家赔偿法》。

  马怀德表示,《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4年前,当时遵循的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数额较低,而且遵循全国统一标准,这导致无论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内陆地区,都使用同一个赔偿标准。

  “填平补齐”的标准也被称为“补偿性”的赔偿原则。外界一直主张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标准。

  现行的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马怀德解释说,如果“羁押一日”赔偿“两日”以上的职工日平均工资,那么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定义。

  “其实我们现在有条件提高赔偿额度。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获得了极大改善,有能力给予更多的赔偿。”马怀德表示。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在此次修改中不会出现“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明确表示,但是实际规定会提高赔偿的标准。“但是幅度距离外界的期待有差距。”

  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也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是一个进步,但令人不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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