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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瞻:赔偿标准提高范围扩(4)
www.110.com 2010-07-21 10:27

  赔偿范围扩大

  一位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透露,在此次法律修改中,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将扩大。

  但是并非外界所有的呼吁都会得到满足。比如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仍将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之外。

  此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此次修改也不会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主要是指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此次有望向多元化迈进,尤其是在刑事赔偿领域引入“结果责任”。这也是多年来外界大声疾呼的问题。

  目前,《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这个原则来自法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马怀德表示,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是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然而,即使是前者,受害者也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马怀德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几年前,一个人从西安前往兰州讨债,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后同其发生口角。丈夫让妻子去报警,妻子声称一歹徒怀揣炸药包,扬言要与他们同归与尽。于是警察很快赶到并在“犯罪嫌疑人”走出债务人家门时将其当场击毙。

  而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诘问,公安机关的解释是为保护更大范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我们有权将其击毙。而事实证明受害人怀揣的其实是一个热水袋。

  “法院都很难用‘违法’这一标准衡量公安机关的错误。所以我们只能转向民法依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原则来判决这类事实行为案件。其实这类案件非常多,但我们都不好以违法来判决赔偿。”马怀德强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建议,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较大改动,改“违法责任制”为“不法责任制”。任何国家机关,只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将之前衡量不了的诸多情况囊括其中,给公民以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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