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我国的该条规定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相同,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行使国家共权力的公务员违法地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赔偿责任。台湾学者认为,现代国家行政权力之强化,以及其作用上质精量多,所为行为处处布满危险,虽其行为纵无过失或故意,但造成之损害,国民首当其冲……不得不从无过失赔偿理论或危险责任理论去正视问题的本质及其补救方法(参见(台)曹兢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年,363)。
但是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不完全相同:在英国,行政官吏利用职务故意侵害公民权利时,构成职务上的故意侵害行为,行政机关和官吏必须负担赔偿责任(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22);法国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公务员本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由公务员负责赔偿,由行政主体的公务过错所引起的,由行政主体负责赔偿,在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同时有过错时,由二者负连带责任(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712—713);在美国如果政府职员故意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只有职员本人责任,没有国家责任(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791)。
[14] 例如我国《刑法》第243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第247条规定,司法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248条规定,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时,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253条规定,“邮政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 Note, “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 ”,70Harv.L.Rev.517(1957),Huckle v. Money, 95Eng.Rep.769(K.B.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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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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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See, Gellhorn and schenck, Tort Action against Federal Governmemt,47Col.L.R.726(1947)。
[10]964 Appealcase.English,1129,See R.F.V. HeustonR.S.chambers. Salmondand Heustonon thelawof Tort .Sweedand Maxwell .Eighteeth ed. P500 (1981)。
[11]张晋藩·中国的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8—189.
-张耕 邓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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