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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2)
www.110.com 2010-07-21 10:58


  刑事诉讼法第13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但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移送管辖不予受理的次数,从而可能导致因管辖“扯皮”而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甚至导致有意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以规避办案时间的限制。

    二. 有法不依(政治暴徒)
  政治暴力是人类社会最强大的暴力力量,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时代,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政治暴力,才能够维护政治稳定。人们通常将滥施暴力的人称为“暴徒”,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政治暴力也属于滥施暴力,这些人自然也就是“政治暴徒”!
  根据滥用政治暴力所依据的不同的价值观和和行为动机,“政治暴徒”们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可以相互重叠的类型:
  一是执法暴徒。这些人的主观目的只是执法,迷信、文化程度低、法律素质差、自制力差等原因是造成他们滥用政治暴力的原因。虽然他们本质不坏,但他们在滥用政治暴力的时候,仍旧成为了性质最不恶劣的“政治暴徒”。一个情商很低的警察因为追凶心切,而蓄意将一个帮助凶手逃跑的人在毫无抵抗的情况下打死,他就犯了故意杀人罪。一个并非出于偶然原因而是出于其本质原因,而犯了故意杀人罪的人,称其为“暴徒”并不过分。当然这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暴徒,世俗百姓只有在其犯事以后才会认为他(她)是暴徒。但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理论家应该在事前就认清这种人的暴徒性质,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更有效地维护政治稳定。
  法律素质差是警察成为执法暴徒最常见的原因,而决定超期羁押是警察成为执法暴徒最常见的途径。超期羁押也是滥用政治暴力的一种形式,最高检察院副总检查长赵登禹曾说: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超期羁押的理由: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以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以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等等(1)。
  执法暴徒进行超期羁押的理由本质上都属于由于法律素质差和办案能力低下而导致的办案困难,所以他们也以这些办案困难为理由来拒绝国家赔偿。这种逻辑等于说执法暴徒有问题是合理的,被害人因此倒霉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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