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案例 >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永合船务公司接受(4)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三、原告所诉之延迟交付不能成立。

  关于迟延交付,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迟延交付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对交付货物的时间有明确的约定,是构成迟延交货的时间概念。“明确约定”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在运输合同中,或者在提单中,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记载或表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的具体时间。本案原、被告间并未以任何方式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是否构成迟延交付,就得看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因此不能仅凭承运人比前几航次晚三、四天交货而断定承运人迟延交付。因为海上运输存在诸多风险,有许多因素影响着航线、航速,承运人只要在合理时间内将所运货物运至目的港,即应认为其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