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提单持有人宁波市物资总公司诉未签发区段(3)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但即便《海商法》第六十三条作扩大解释,该条款也不能在本案予以适用。因为已有证据表明货物在一程运输期间已变异,至少就货损部分的请求,向二程实际承运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不成立,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海商法》第六十三条自然不能成为原告任意选择被诉主体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上代为清偿制度在本案中的运用。从上面对于侵权之诉的举证要求和《海商法》第六十三条适用的评析中可以看出,本案原告选择的被诉主体成立与否存在着很大风险,当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是否正确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本案的事实情况符合民法上代为清偿制度的有效要件。
民法上的代为清偿制度因为能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债务人只不过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第三人清偿后可依其与债务人间的委托关系或其他约定于其代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利,比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得到各国立法、判例、学说的普遍承认。代为清偿应当符合四项构成要件:一是依债的性质,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特别约定;三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鬲,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四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本案原告与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Odfjell公司之间债的标的的给付不具有专属性,且无不得由实际承运人代为赔付的特别约定,“Bow Sky”轮投保的SKULD P&L保赔协会又向“奥林匹亚三富”轮投保的UK P&I保赔协会出具了反担保,确认由被告赔付12万美元结案,原告也表示接受,这些事实使得本案代为清偿得以有效成立,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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